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强化考核工作管理环节,维护考核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使课程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成人教育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在教学工作结束时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有考试、考查两种方式。
第一章 考试准备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成人教育部统一安排部署,各函授站根据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条 考试前不得划考试范围、暗示考试题目,更不得泄漏考试内容。
第六条 考试前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使学生正确对待课程考试,自觉地遵守考场纪律。
第七条 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并于考前一周通知到学生。函授站期末考试安排需提前二周报成人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命题与试卷
第八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成人教育部具体负责。任课教师命题时每门课应同时准备2套考题(水平、题量相当),并附有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体现本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将试题出好后需按要求送成教部审定、保存。考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严防考题泄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考卷,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函授站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考卷或答卷。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将密封的考卷带到考场,当众验封后启封。
第十三条 在考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考题、答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告知成人教育部。
第三章 考试与监考
第十四条 考试应安排在照明条件好、桌椅齐备无损、桌面平整,且能保证隔位就座的教室进行。如隔位就座确有困难,可采取不同年级、不同课程插花安排考生就座的方式,确保相邻两座位考生考卷各不相同。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由成教部及函授站选派。
第十六条 凡考生在40人(含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40人至60人的考场安排三名监考人员监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监考守则》,维护好考场内外秩序。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控制、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和其它考前要求的证件,并接受巡考人员、监考人员的检查。监巡考人员在执行监巡考任务时应佩带监巡考证。
第四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清点考卷及答卷,并将有监考人员签字的考场记录单一起装入试卷袋内。传递答卷的交接手续及保管、保密等事宜均要严格按传递考卷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成教部组织任课教师阅卷。函授站负责本站点试卷评阅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二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统、签字后连同考卷一起交成教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经认定,即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章 考试结果分析与总结
第二十四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认真加以分析,并作出试卷分析报告交成教部备案。
第六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良好考风。考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将依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考生违纪与作弊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
第七章 考查
第二十七条 考查是除笔试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考核方式,主要针对部分基础课程和实践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以及查看个人诚信信息等形式进行,依其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 部分基础课可以以网上学习成绩、作业成绩记为考核成绩。
第三十条 实践课程可由指导教师或企业工程师根据学员平时实践表现和实践成果给出相应的考核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部负责解释。